(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
(3)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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