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⑵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⑶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应提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⑷属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救助对象需提供《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并提供医疗证件(医疗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或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⑸在失业保险期内的城市救助对象需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待遇证明等。
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提供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
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
⑻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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