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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窍门助不服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掌握再审新规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日期:2013-11-1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逐日增加,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数量也逐年增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通过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错误。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再审程序相关规则的增、改、删,当事人不能再和过去一样就一起案件同时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也不能翻起多年前的"旧案"就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再审的条件、机关、审查时限等都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申诉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掌握以下四点:

  一、及时性。当事人应当知道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依据《民诉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时性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保证,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将会导致当事人再审申请权利的丧失。

  二、明确性。当事人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法院的主体。依据《民诉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如果拿不准去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三、时限性。依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收到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知晓审查期限可以有效保障再审权利。

  四、救济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案件,即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民诉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两种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和抗诉;同时对监督的范围也作了规定,如生效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等。《民诉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先到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民诉法》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于《民诉法》第20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明确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实自己的申诉主张,并且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以及《民诉法》第200条的十三种情形。当事人充分理解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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