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是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较为高发的罪名,不仅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以及心灵造成了伤害。所以如何防范诈骗,避免成为受害者就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留意的话题。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杨杰检察官具有近二十年的办案经验,对分析诈骗犯罪和防范诈骗行为具有独到的见解,下面是杨杰检察官以情景再现的形式描述一起典型诈骗案例向大家传授一些关于诈骗罪的知识与防范诈骗行为的"三十六计"。
案件情景再现: 2012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倪某到银行去取钱,因为当时排队的人多,在银行做保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过来说能帮倪某办业务,倪某以为王某好心帮助自己就相信了他,把1000元的到期存款单交给了王某,并且把密码告诉了他,还有自己的身份证也给了他,并且让他帮自己办理存1万元一年的业务,过了两天后,王某就把一张粉色的个人代理单交给了倪某,倪某见上面写有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存款数额,便认为王某不仅好心助人而且办事迅速,于是就对其生出了信任之心。王某对倪谋说以后有办理财的可以打电话找他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9月份的时候,王某打电话向倪谋推销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倪谋觉得合适,就让他来到自己家中把一张11万元的存折和七万元现金交给了他,让他帮忙买18万元一年的产品。几天后,王某又如上次一样给自己迅捷、周到的办完了事情,信任之情,又进一步,所以到10月份王某再次以同样理由来让他买产品的时候,就将自己尚未到期的5万元存款让他提前取出来去买理财产品,几天后王某把1750元的一年利息和一张粉单据给了自己,写着自己的名字还有5万元存款的字样。期间,王某还向倪谋借过钱,说银行内有任务,必须每年要在银行内存10万元钱,他说三个月后还给倪谋,因为王某总是帮助自己,觉得他值得信任,也算是还他一个人情就给了他两张五万元的存款单,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王某还以同样的方式获得了刘某、王某、杨某交给自己办理理财业务钱款共计五十余万元。
事实上,王某并没有给倪谋办理任何理财产品,他只是利用在银行的便利,取了些银行大厅柜台上的单据,找人刻了银行的公章,以此来交给被害人,显示业务的成功办理,把被害人交给自己的钱都用来做赌博的赌资了。
2013年1月,派出所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单位保安人员王某诈骗储户存款,民警到达后,经询问,王某承认以帮助储户购买理财产品名义,分别骗取刘某,王某等人钱财。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犯罪嫌疑王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典型的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仅是银行的保安,不属于银行内部人员,也未受银行的委托,不具备办理银行业务的资格,其宣扬能办理理财业务是虚构的,办理的理财产品凭据均是自己伪造的,这些行为均符合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隐瞒真实事实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用这些钱款从事赌博的行为则证明了其对这些钱款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愿。其诈骗的数额巨大,且被害人多为老年人,一生积蓄失于一旦,伤财伤心又伤身,情节当属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教您防骗"三十六计": 防范诈骗行为最根本的就是要谨记"人骗者,必先己骗"的原则,也就是说要多从自身的方面找原因,不要'骗'自己去相信别人。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跟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我们无法辨识谁是骗子,也没有必要刻意去辨识骗子,"生人找我我不语,任尔口若悬河行若亲",这样我们就为自己设置了一道保护自己的防护网,这不是提倡一种极端的屏蔽他人,只是最低线的保护自己。
其次,做事自有做事道,莫去险路求捷径。在现代社会中,办理金钱及其它相关的事务,都会有专门的办事机构与流程,这形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秩序,既是安全也不算麻烦,我们应当对遵从这些既有秩序,找正规的单位,正规的人来办理和咨询,不要只图省事而赚小便宜吃了大亏。
第三,遇事多问身边人,家人亲朋多相助。"听人劝,吃饱饭"事理很简单,遇事要广开言路,听取他人的意见,不要因为骗子的精湛演技和口才就上了他们的当,在作出自己也不能确定结果的决定之前,要多向身边人,尤其是自己的家人,亲朋,这样可以防止头脑一热而上当受骗。
最后,发现问题早报案,不等不靠不空叹。现实中总会有一时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的情形,如果存在发现被骗的情形,不要犹豫不决、感慨叹息,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将骗子抓获,也可以及时的将自己的财物在被挥霍或转移前顺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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